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1民初2270号原告刘铁明,男。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振金,职务村长。
原告刘铁明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孟根其其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铁明诉称,2008年12月8日开始至2013年12月20日止,我在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担任村书记期间,为村里买东西垫付的钱,总计27872元,被告分别为我出具五枚欠据(2008年12月8日欠据、金额为5816元,2011年12月20日欠据,金额为810元,2012年2月20日欠据、金额为9400元,2012年12月10日欠据、金额为7280元,2013年12月20日欠据、金额为930元)、两枚借据(2009年9月12日借据、金额为262元,2012年10月20日借据、金额为3374元),而且此款上任会计王玉宝已经在乡里经管站全部入账。2015年6月份我辞职村书记职务之后,2015年7、8月份时,我与现任书记王国全协商后,被告现任书记王国全口头答应2015年秋后还款,并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及利息,但至今为止被告一直没还款,故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欠款27872元整;(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8日开始至2013年12月20日止,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共欠原告刘铁明27872元,并为原告刘铁明出具欠据五枚、借据两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刘铁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欠据五枚和借据两枚,证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27872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铁明递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从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共欠原告刘铁明27872元,并为原告刘铁明出具欠据五枚、借据两枚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8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刘铁明的欠款27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大七棵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