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财保11-1号
被告:晏仲平,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现住伊宁县。
原告:汪光明,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新4021财保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汪光明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要求解除冻结其在本院账户上的15000元应得案款的冻结,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光明在本院账户上的15000元应得案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