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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财保11-1号

汪光明与晏仲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光明,晏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财保11-1号

被告:晏仲平,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现住伊宁县。

原告:汪光明,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新4021财保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汪光明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要求解除冻结其在本院账户上的15000元应得案款的冻结,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光明在本院账户上的15000元应得案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