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326号申请执行人李冀华,。被执行人孙义生。被执行人杨素芬。被执行人衡水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地道桥南)。
法定代表人:孙义生,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李冀华申请执行孙义生、杨素芬、衡水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