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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326号

李冀华与孙义生、杨素芬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冀华,孙义生,杨素芬,衡水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326号申请执行人李冀华,。被执行人孙义生。被执行人杨素芬。被执行人衡水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地道桥南)。

法定代表人:孙义生,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李冀华申请执行孙义生、杨素芬、衡水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