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黄生宁。被执行人黄生元。被执行人李灿珍。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申请执行黄生宁、黄生宁、李灿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生宁、黄生宁、李灿珍就该案执行款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生宁、黄生宁、李灿珍已履行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