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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432号

于铭娟与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铭娟,于志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于铭娟。被执行人于志成。申请执行人于铭娟与被执行人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