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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49号

赵阿民申请执行刘丽萍、郭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阿民,刘丽萍,郭立生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赵阿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711109****,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刘丽萍,身份证号码15292119660406****,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李文丹,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立生(系被告刘丽萍丈夫),身份证号码15292119630214****,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李文丹,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赵阿民申请执行刘丽萍、郭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执14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立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立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460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92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