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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209号

任少鹏与李飞、赵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少鹏,李飞,赵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209号原告任少鹏。被告李飞。被告赵晶。

原告任少鹏诉被告李飞、赵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少鹏诉称,2014年6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打款100000元,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任少鹏所诉向李飞出借的100000元,涉嫌由李飞诈骗获得。任少鹏报案后,已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原告任少鹏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少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晓坤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圆

代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靳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