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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第3430号

桑建超与玉田县瑞涛天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桑建超,玉田县瑞涛天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第3430号申请执行人桑建超,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执行人玉田县瑞涛天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玉田县唐字头镇齐家团村。法定代表人李顺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玉田县瑞涛天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田县瑞涛天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玉田县瑞涛天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杨家团城村(土地证号为2013-87号)土地面积为61.3**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审判长  王宝江

审判员  樊广全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葛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