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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419号

乐建中与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建中,边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乐建中,男。被执行人边新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建中与被执行人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边新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执字第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定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