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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842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1民初842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满荣。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满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11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垦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相互不甚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且婚后两人性格差异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原告及其家人多次至崔家村劝和,但被告均拒绝返还家中。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垦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3日(阴历),双方举行婚礼。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2013年11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垦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3日(阴历)举行婚礼,婚后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纠纷,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坦诚相待、加强了解、积极沟通,从自身做起,正确对待并解决好所产生的矛盾,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