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执226号

韩世永与乔添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世永,乔添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韩世永,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乔添光,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韩世永与被执行人乔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乔添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世永借款本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世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乔添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星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