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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2787号

邱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邱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初2787号原告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曾用名张晓红),单位职工。

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长书、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几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矛盾不断,特别是2014年12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二年前就有第三者介入,造成矛盾激化,被告也因此辱骂殴打原告。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原告搬至妹妹家生活,双方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现实际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且婚生子患有小胖威利综合症,更需要父母双方予以照顾。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都是一些生活琐事。由于孩子看病花钱较多,而被告的收入也有限,不得不另谋生计以维持家庭生活。由于生活压力大,双方偶尔发生争执也是迫不得已,但被告并没有殴打原告,希望其能够理解和原谅。原告陈述被告存在第三者,不是事实,被告现在连家都快养不起了,哪还有钱再找第三者。综上,为了孩子和家庭,被告王某甲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本次婚姻之前,均有过一次婚姻,后离异。原告邱某与前夫没有生育子女,被告王某甲与前妻生育一女,现随其生活。2005年初,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0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由于多方面原因,双方生育子女比较困难。为此,双方到了较多医院进行治疗,并在江苏省人民医院作了试管婴儿,付出了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生子出生后,患有小胖威利综合症,需要父母精心照顾,并需长期治疗,如果父母不在其身边照顾,其便会总爱吃食物,体重增加过快,危及其身体健康。由于生活的压力,加之其他家庭琐事,双方也时常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近年以来,原告邱某认为被告王某甲存在第三者,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甚至出现吵打的情况。2016年3月28日,原告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婚生子残疾证、徐州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证明、对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2005年初自由恋爱,在经过二年时间的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从其双方付出较多的努力到较多医院治疗并做试管婴儿,并在孩子出生后患病的情况下,能够一直共同努力照顾和对孩子治疗,也足以说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近年来,由于生活的压力以及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第三者,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主要是缺乏交流和信任所致。如双方能够加强交流沟通,增加信任,消化矛盾,并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组合家庭来之不易,为了要孩子及照顾、治疗孩子,双方均付出了较多努力,因此更应加倍珍惜,为家庭和谐及孩子健康成长作出努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家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