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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3575号

海港区驻操营镇东山根村马岭根村民小组与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港区驻操营镇东山根村马岭根村民小组,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3575号原告海港区驻操营镇东山根村马岭根村民小组,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东山根村。负责人刘志忠,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西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037902-2。法定代表人梁永斌,镇长。委托代理人林楠,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

原告海港区驻操营镇东山根村马岭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岭根村民小组)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驻操营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政府依据国家扶贫政策将驻操营镇东山根村葫芦套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葫芦套沟村民小组)的村民移民搬迁至海阳朝北,移民后留下了山场、耕地、树木等。1996年3月22日,驻操营镇人民政府未经东山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山根村委会)同意,直接与东山根村张昌等10个村民签订《山场承包合同》,约定将东山根村葫芦套沟村民小组领域内的所有山场、耕地、树木承包给张昌等10个村民,承包期50年,1996年4月1日至2046年4月1日,承包费13万元。驻操营镇人民政府的发包行为,侵犯了东山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东山根村每个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符合国家移民扶贫政策精神。该《山场承包合同》签订主体及合同内容均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为无效合同。为维护原告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东山根村村民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非法承包给张昌等10人的山场、土地返还给东山根村委会。

本院认为,马岭根村民小组和葫芦套沟村民小组均系东山根村委会分设的村民小组,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经营、管理。现马岭根村民小组作为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山场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非法承包给张昌等10人的山场、土地返还给东山根村委会,其请求中涉及的山场、土地,系葫芦套沟村民小组在扶贫移民搬迁后遗留的山场、土地。因该山场、土地引发的纠纷,应由东山根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综上,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的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原告马岭根村民小组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港区驻操营镇东山根村马岭根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谷 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