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30民初487号
原告:陈某,农业人口。
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甲,农业人口。
原告陈某诉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张荣明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阳国沙和
人民陪审员陈懋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卢海英担任记录。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宪德、被告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自行相互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陶某乙。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万元),在平乐县平乐镇三江合国际小区预购商品房一套,已首付人民币13万元;债务有:向原告亲戚借款人民币3万元。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爱好赌博,被告与她人有婚外关系;2015年10月份,在广东打工期间,在租住的房屋原告遭到被告殴打,被告还纠集其家人指责原告在外包养男人,原告因此心灰意冷,并与被告分开租房住。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陶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商品房归被告所有;债务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负责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3、小汽车行驶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轿车一辆;4、购房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商品房的情况;5、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的情况。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因一些小事有争吵,双方也没有分居,被告没有赌博行为,也没有与她人发生过婚外行为,更没有嫖娼。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在平乐县城购买了商品房,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但申请了证人朱某出庭作证(朱某系原告陈某的母亲)。证人朱某陈述: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被告没有赌博行为,双方偶有争吵,但并没有影响夫妻感情。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5号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8月份在广东省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双方恋爱4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外打工。××××年××月××日生育儿子陶某乙。此后,原、被告将儿子陶某乙交随原告母亲生活,原、被告继续在广东打工。期间,双方于2014年在广东购买了一辆价值民币13万多元的宝来牌小轿车;2016年2月14日,双方回到家乡在平乐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交首付人民币13万元)。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生产生活、言语及其他方面的沟通不够,在处理夫妻感情方面,原、被告缺乏商量和谅解,致使双方偶有争吵,从而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借原告母亲人民币1.6万元、借原告妹妹人民币2.9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几年恋爱后结婚,夫妻间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有车、有房有儿子,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夫妻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只要在处理家庭事务中能多商量、多谅解、多沟通,多考虑一下对方和子女的感情,本着搞好夫妻之间的团结,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相互信任、珍惜感情,才能把生产生活及家庭搞好。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含财产部分),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荣明
代理
审判员 阳国沙
人民陪审员 陈懋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海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