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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779号

舒小城和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小城,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小城,男,出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商城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胡明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琳,曾用名高林,男,出生于1958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雄,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6日,四川省苍溪县人。

上诉人舒小城和上诉人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舒小城、上诉人明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敏,被上诉人高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燕

审 判 员  袁开信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麒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