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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6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徐永平、罗政香、达有华、徐永莲、刘正兴、杨金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徐永平,罗政香,达有华,徐永莲,刘正兴,杨金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号中产风尚中心*栋S18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裕茂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徐永平,男,1972年3月5日生,现住昆明。

被执行人:罗政香,女,1973年7月18日生,现住昆明。

被执行人:达有华,男,1959年11月6日生,现住昆明。

被执行人:徐永莲,女,1966年3月30日生,现住昆明。

被执行人:刘正兴,男,1963年5月12日生,现住昆明。

被执行人:杨金焕,女,1966年4月16日生,现住昆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永平、罗政香、达有华、徐永莲、刘正兴、杨金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504.37元。因在本案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江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