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929号原告林铭城。委托代理人欧阳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1楼。法定代表人唐畋甸。委托代理人关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铭城与被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铭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铭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