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183号原告张伟雄,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吴桂添,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雄诉被告吴桂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伟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彩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