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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1183号

张伟雄与吴桂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雄,吴桂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183号原告张伟雄,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吴桂添,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雄诉被告吴桂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伟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彩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