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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陈维顺与陈富华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维顺,陈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5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维顺,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晋江市罗山。被执行人陈富华,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晋江市罗山。申请执行人陈维顺与陈富华诈骗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益铮

审 判 员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