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5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维顺,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晋江市罗山。被执行人陈富华,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晋江市罗山。申请执行人陈维顺与陈富华诈骗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益铮
审 判 员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