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执保215号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朦朦、刘强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侯朦朦,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215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被申请人侯朦朦。被申请人刘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侯朦朦、刘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侯朦朦、刘强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朦朦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号楼,房号607,丘(地)号5-75/19-5607,建筑面积75.7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