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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212号

伍克慧与常秀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克慧,常秀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212号

原告:伍克慧。

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秀典。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克慧诉被告常秀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克慧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克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伍克慧承担。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