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212号
原告:伍克慧。
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秀典。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克慧诉被告常秀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克慧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克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伍克慧承担。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