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26号之一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负责人王幼杰,行长。被告刘泳,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许雪莲,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刘泳、许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 欣
代理
审判员 段静强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古承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