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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50号

王东梁申请执行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梁,李永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梁,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王东梁申请执行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李永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永华

审判员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