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梁,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王东梁申请执行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李永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永华
审判员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