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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财保76号

刘佑成、李弘诉巫洪方、刘孝书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佑成,李弘,巫洪方,刘孝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76号申请人刘佑成,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人李弘,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巫洪方,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刘孝书,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申请人刘佑成、李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巫洪方、刘孝书的银行存款、股份及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佑成、李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巫洪方、刘孝书的银行存款、股份及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以6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刁世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