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76号申请人刘佑成,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人李弘,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巫洪方,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刘孝书,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申请人刘佑成、李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巫洪方、刘孝书的银行存款、股份及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佑成、李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巫洪方、刘孝书的银行存款、股份及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以6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刁世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