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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初中文化,来金打工人员。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小学文化,来金打工人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杨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750.40元,支付本案赔偿款145170.40元、诉讼费1875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600元、申请执行费210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弭善强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