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134号原告田彦和,男,生于1977年7月,回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宁夏海原县海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进虎,男,现年36岁,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田彦和与被告李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田彦和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田彦和负担。
审判员 李百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