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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294号

沈茂真与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茂真,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沈茂真,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陈城镇后姚村。法定代表人姚亚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东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沈茂真与被执行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茂真与被执行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2016)闽0626执294号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茂真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6执2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