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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冯莉与被执行人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莉,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冯莉,女,1978年6月2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冯莉与被执行人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XX名下坐落于古塔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暂时不具备执行变现的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续行查封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田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