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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949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罗施增、三明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罗施增,三明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94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飞,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施增,男,汉族,46岁。被告三明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31号15幢5号。法定代表人罗施增。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施增、三明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