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94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飞,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施增,男,汉族,46岁。被告三明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31号15幢5号。法定代表人罗施增。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施增、三明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