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郊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李红志,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新星村关家窝堡屯。被告李子义,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新星村关家窝堡屯。被告陈永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双任,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已送达原告李红志,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1.00元,减半收取4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式立
审 判 员 王进军
代理
审判员 刘伟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