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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郊民初字第47-3号

李洪志与李子义、陈永军、李双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志,李子义,陈永军,李双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郊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李红志,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新星村关家窝堡屯。被告李子义,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新星村关家窝堡屯。被告陈永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双任,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已送达原告李红志,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1.00元,减半收取4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式立

审 判 员  王进军

代理

审判员  刘伟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