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550号原告王贞金,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庆玉,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宪森,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梅,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责人丁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利飞,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贞金与被告薛庆玉、孟宪森、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贞金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贞金以与被告薛庆玉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贞金负担。
审判员 栾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