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363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齐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