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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363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363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齐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