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546号原告冯银安诉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了(2016)鄂038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民事判决书文字上出现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鄂0381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2行中“案件受理费5622元,由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共计7892元,由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迪
审判员 姜永波
审判员 张洪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