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执53号

李彬没收个人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53号

被执行人:李彬,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彬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向被执行人李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未果。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彬于200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今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婚姻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查询无存款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执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忠富

代理

审判员  王晓鹏

代理

审判员  文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