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53号
被执行人:李彬,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彬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向被执行人李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未果。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彬于200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今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婚姻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查询无存款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执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忠富
代理
审判员 王晓鹏
代理
审判员 文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