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02号
原告:杭州魅力壹加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三楼M层。
法定代表人:赵忠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永江,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5053号二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娴婷,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魅力壹加壹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娄永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演出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邀请艾菲参加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举办的明星慈善晚宴活动,艺人劳务费用10万元由被告自行承担(此前被告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此处将功补过);如果被告违约,赔偿原告不低于2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原告为避免声誉受损,只得自行通过艾菲的经纪人高价聘请艺人艾菲参加演出,演出当日凌晨才谈妥参演一事。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演出合同》;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演出合同》一份,约定甲方邀请乙方代理艺人艾菲参加甲方定于2015年5月30日周六晚在杭州××饭店(××)××(××)举办的明星慈善晚宴+afterparty活动,共计2场;乙方保证艺人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演出活动,并承诺在演出过程中出席甲方活动表演及互动含3首歌,活动具体安排及流程双方协商决定;基本内容及时间:1、19:30-21:00明星慈善晚宴2、22:00-01:00参加afterparty及现场庆祝、表演;本次活动艺人劳务费用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含税),乙方自行承担本次劳务费用,甲方承担乙方艺人之交通、食宿费用;乙方在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应提供艺人同意函、艺人有效证件、演出曲目和歌词视频、高精度宣传照片两三张、艺人VCR等文化备案文件给甲方,用于甲方报批宣传使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确认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还所有支付款项,且乙方应赔偿甲方不低于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视甲方受损害程度而定。该演出合同抬头处列明被告公司负责人为张增兴。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娄永江一直与被告方负责人张增兴沟通邀请艾菲事宜,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2015年5月30日凌晨,原告方自行联系艾菲经纪人,谈妥艾菲参加活动事宜,并支付了15万元劳务费用。当晚,艾菲参加了杭州SOSCLUB的十周年店庆活动。上述事实有《演出合同》、取款业务回单、网银帐户明细查询、微信截屏、微博截屏等证据及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演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约邀请艺人艾菲参加原告举办的演出活动,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因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还约定,在前述情形下,被告应赔偿原告不低于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视原告受损害程度而定。本案中,因被告违约,原告自行联系艺人并支出了劳务费用15万元,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20万元的诉请,并不过分高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魅力壹加壹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演出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魅力壹加壹娱乐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杭州魅力壹加壹娱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娟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