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47号申请人蒋波与被执行人倪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小华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把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