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632号原告马明,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松树乡店子村二社25号。被告马永峰,男,现年56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米拉湾村八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与被告马永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明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金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