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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632号

原告马明与被告马永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明,马永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632号原告马明,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松树乡店子村二社25号。被告马永峰,男,现年56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米拉湾村八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与被告马永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明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金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