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497号原告黄跃辉,男,汉族。被告吴畏,男,汉族。
原告黄跃辉与被告吴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跃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庄钦坤、被告吴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跃辉诉称,被告吴畏欠案外人刘树君货款500,000.00元,并于2010年6月4日给刘树君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还款。2014年12月8日,刘树君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刘树君将被告吴畏拖欠的上述500,00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且债权转让事宜已通知被告吴畏。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畏给付欠款500,0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上述款项2013年12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吴畏辩称,债权人刘树君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被告,债权转让不成立,黄跃辉作为原告不适格;另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黄跃辉没有债权转让的书面证明,刘树君也未到庭,原告黄跃辉的主张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黄跃辉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刘树军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吴畏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均是加盖的刘树君名章,不是本人签字。要求刘树军出庭作证予以核实,债权转让通知书也没有收到。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2、2015年2月25日的邮寄回单,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经邮寄给被告吴畏,其已经签收。被告吴畏质证认为,该份邮寄单是其签的名,确实也收到了一个专递,里面是一个关于起诉的律师函,并不是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对该份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欠据一份,证明刘树军与吴畏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吴畏欠刘树军50万元货款。被告吴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欠刘树军50万元货款,但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证人郭金贵证人证言,证明债权转让协议是黄跃辉让其草拟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也是其让律师事务所内勤给被告邮寄的,但其没见过债权人刘树君,刘树君死亡的事情也是听原告黄跃辉说的。原告黄跃辉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被告吴畏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不应该当庭提交证人申请书,证人没有见过刘树军,没有看见刘树军在协议书上签字,无法证实债权已经转让给原告。本院对该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5、证人李中波证人证言,证明吴畏欠刘树军的钱转让给黄跃辉。刘树君让其老伴白建春在黄跃辉拿的2、3张白纸上加盖其名章,白建春在上面签名。原告黄跃辉对该份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被告吴畏对该份证人证言有异议,因为证人与本案原告有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人。本院对该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6、严艳华证人证言(证人李中波妻子),证明吴畏欠刘树军钱,转让给黄跃辉,刘树君老伴白建春加盖了刘树君的名章。原告黄跃辉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被告吴畏对该份证人证言有异议,因为证人与本案原告有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人。刘树君有一个打伙过日子的女人,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他俩一定不是夫妻,而且这个女人和刘树军利益是不一致的。本院对该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被告吴畏出具欠据一份:欠刘树君500,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同时,原告黄跃辉向本院提供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树君将债务人吴畏拖欠的500,0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转让给黄跃辉。加盖刘树君名章、黄跃辉签名及证明人白建春签名,时间2014年12月8日。另原告黄跃辉向本院提供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你欠我的500,0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债务,于2014年12月8日起转给黄跃辉,请你将该款项支付给黄跃辉。加盖刘树君名章,时间2014年12月8日。现原告黄跃辉诉至法院。另原告黄跃辉向法庭陈述,刘树君已死亡,民警也出了现场,死亡原因不清楚,刘树君与白建春什么关系也不清楚,刘树君死亡后,白建春就不在原地居住了,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在法院指定期间内,原告黄跃辉未向法庭提供刘树君的死亡证明及身份信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黄跃辉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均没有债务人刘树君的签名确认,其在指定期间内也未向法庭提供刘树君的身份信息及死亡证明,其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条,无法证明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故本案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跃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00元,由原告黄跃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玉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韩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