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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1号

罗其金、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其金,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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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罗其金,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其金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22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