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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778号

太原市众鼎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市众鼎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众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永乐苑小区翡翠园7幢4单元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84736-5。法定代表人武永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0208726-2。法定代表人储德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五百一十元(本金十五万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三千三百六十元、执行费二千一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