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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1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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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6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负责人肖强松,行长。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被申请人宋元刚,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广先,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本院制作(2016)川0304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的���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