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66号申请人蒋田海,男,生于1951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眉县首善镇渭阳路***号。负责人杨红强,经理。(缺席)委托代理人高纪军,保险公司员工。申请人蒋田海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蒋田海经济损失39176.2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435.13元,共计52611.33元。(其中给付原告蒋田海36829元,给付被告刘婷15782.3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蒋田海亦领取完毕,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保军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思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