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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8号

张旭庆与王金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旭庆,王金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庆。被执行人王金宁。本院在执行(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1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张旭庆申请执行王金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