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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964号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6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雷静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

审判员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颜建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