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6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雷静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
审判员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颜建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