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弟琼,证件号码450204196401190624。被执行人梁彩霞,无业。申请执行人黄弟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彩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黄弟琼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黄弟琼申请执行梁彩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4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师豫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