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幸福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郭进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柱锁,男,56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马柱锁小额借款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剩余款项经申请人同意从马柱锁工资中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81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