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曹溪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曹溪路(龙岩市国家安全局附属楼一楼1号2号店面。代表人林火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芳,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曹溪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增辉,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赖丽云,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曹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增辉、赖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5979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增辉、赖丽云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富岭村自建房,经三次拍卖后均已流拍。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42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廖 冰
审判员 连 泳 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成龙(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25分至10时35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合议庭:刘文越、连泳泳、廖冰执行员:郭生武
书记员:卢成龙记录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曹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增辉、赖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5979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增辉、赖丽云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富岭村自建房,经三次拍卖后均已流拍。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42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刘:同意经办人意见。连:同意经办人意见。廖:同意经办人意见。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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