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55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
被告:邱家山。
被告:魏旭航。
被告:罗在疆。
被告:李健。
被告:方怡平。
被告:杨远志。
被告:阳仲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的银行存款13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00元。
二、如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35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