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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868号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刘晓、胡淑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刘晓,胡淑贞,韩飞,陈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1336号银丰大厦1幢3单元1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征。被执行人刘晓,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星二区13号楼1单元6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胡淑贞,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1065幢3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飞,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永乐路88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金梅,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星村日辉浜17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0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淑贞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1065幢3单元302室【产权证号:00303419】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