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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293号

胡云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王印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印齐,朱小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293号

原告:胡云龙,男,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李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0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楼负1-1、1-2、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96-3。

负责人:周栩苇,总经理。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3号1栋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22671625。

负责人:李斌,总经理。

被告:王印齐,汉族,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朱小蓉,女,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朱小蓉、王印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龙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红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露 来自: